香港報刊註冊及管理
撰稿:甘玉貞
所有在香港本地出版的報刊,除某類獲得豁免的刊物外,均須向特區政府註冊。
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所有符合下列準則而公眾可得到的本地報紙/期刊,都必須註冊:
(1) 載有新聞、消息、事件、公眾關注的事宜及相關意見、評述或評論;
(2) 每隔一段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出版一次以供銷售或免費分發;以及
(3) 內容並不屬於《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附表所指明的項目,例如學術期刊、銷售目錄、漫畫、圖片、宗教資料、旅遊小冊子等。
(4) 如通訊社的新聞通報只在香港發送給按上述條例註冊的本地報刊,則該通訊社便須註冊。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辦事處轄下的報刊及物品管理科,負責為本地報刊和通訊社註冊,並為報刊發行人發出牌照。辦理報刊註冊需知:
(1) 每份註冊報刊須繳付費用$1,140。註冊有效期間,除首年外,每年須繳付年費$895,並須於註冊的完成日期的周年繳付。
(2) 每份本地報刊的出版人或承印人,須於該份報刊出版當日或翌日,將該份報刊及其已出版的所有第二或其他不同版次或印次各一份,交付註冊主任。
(3) 交付註冊主任的每份本地報刊,須載有該報刊的承印人或出版人,或已呈報註冊主任的獲授權人的簽署、全名及地址。
(4) 如任何本地報刊停刊或通訊社停發新聞通報連續為期不少於6個月,該本地報刊或通訊社根據任何當其時有效的規例所作的註冊須當作已經失效。
(5) 報刊只可以由持有報刊發行人牌照的人士發行經銷,但零售報刊則毋須領有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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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書刊註冊
撰稿:甘玉貞
在香港出版或印製書刊,須按照《書刊註冊條例》向特區政府註冊。《書刊註冊條例》為香港法例第142章(Books Registration Ordinance, cap.142),在1976年9月正式生效,旨在就首次在香港印刷、製作或出版的書刊的註冊及保存訂定條文。
根據《書刊註冊條例》的規定:
(1) 任何新書刊的出版人,須於該書刊在香港出版、印刷、製作或以其他方式製成後一個月內,將該書刊五本連同附屬該書刊的所有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免費送交書刊註冊組。
(2) 任何人違反《書刊註冊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港幣二千元。
(3) 書刊註冊組將該書刊一本送予香港大會堂圖書館或其他由局長批准的其他圖書館;將該書刊的其餘各本給予局長選定的任何公共文化或教育團體,或按他認為適當的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4) 書刊註冊組須備存註冊紀錄冊,記錄每本註冊新書刊的詳情。
(5) 以下幾類書刊毋須註冊:(i) 每星期出版不少於四次的報章;(ii) 並非提供予公眾人士的書刊;(iii) 內容純粹是價目表、銷售目錄、商業通訊或商業廣告的刊物。
註:報紙/期刊的註冊由另一法例《本地報刊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268章)規管,可參考本欄《香港報刊註冊及管理》一文。
書刊註冊組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香港公共圖書館管理。辦理書刊註冊需知:
(1) 在新書刊製成後一個月內,把書刊五本連同已填妥的「書刊註冊表格」一式兩份,郵寄或親身送交書刊註冊組。
(2) 如書刊包含任何附件(例如地圖、圖片或其他刻印),必須一併五套送交書刊註冊組以辦理註冊手續。
(3) 所有送交的書刊及附件一概不予退還。
(4) 書刊註冊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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